河北省南水北调水源替代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7日12:15:00

1.《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

2.水利法规有那些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资源税改革河北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怎么改革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为全国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体系。

二、指导原则

(二)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有的放矢,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原因,充分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防范水资源税征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

(四)依法办事,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轻重缓急,排出改革推进时序,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组织对全省取用水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制定《河北省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配合)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严格限用地下水,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自来水使用南水北调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关停自备井,严禁使用地下水,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编制《河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省水利厅负责)

4.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情况怎样

河北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水资源已经成为河北省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河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三条红线”,体现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私自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5.南水北调的管理对策是什么 急求

南水北调政策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促进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对改善和修复北方地区生态环境,保障广大北方地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该工程总体规划50年,2002~2010年为近期阶段,主要实施东线一、二期工程和中线一期工程。目前,我省开始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307.5km,省内邯石段工程将于2010年初开工建设。

随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逐步展开,工程规模不断形成,保障供水、防洪、抗旱、除涝等方面的效益逐步显现。但是,随之产生的工程沿线地区水资源配置的变化,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变化,这必将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变化,从而产生新的矛盾。

同时,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涉及到国家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多。这些利益关系需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规范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必要的调水与管水秩序,把调水工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第一,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由其自身特性决定的内在需要。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巨大、涉及因素众多、影响范围广泛、利益群体复杂,涵盖自然、经济、社会、环境、技术等多个领域,在前期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整个阶段都面临着艰巨复杂的挑战。

因此,在采取行政、科技、经济等措施的同时,更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制手段,规范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才能真正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第二,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及其可持续性能力的需要。

水在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水资源的有限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日益突出的短缺性,使水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质量的限制和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更需要通过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和合理配置,全面提高调水调控能力,通过实施南水北调工程逐步构成我省“两纵六横十库”水资源的总体布局。

第三,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实现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安全保障的需要。水资源的供给规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

河北省属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特别是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供水危机日益显现,虽然建设了一批地表水引水工程,但城市供水水源单一、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影响重大项目立项和城市化进程,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南水北调工程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战略性措施,但因其存在供水目标多、供水对象复杂、供水范围大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法规体系予以调整规范,多方面促动发挥多水源供水的综合优势,从而达到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的目的。

第四,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城乡、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是我省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物质保证。

建立相应的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的目的在于紧紧把握对工程带来的资源、经济、生态、环境、人口、社会等新的影响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调水区、输水区、受水区不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平衡协调机制进行重点规划,通过立法打破地区、部门限制,立足整个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和解决问题,使工程的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负面效应得到重视并提出法制防范措施,实现和谐发展。 二、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应包涵的主要内容 第一,规范符合南水调工程特性的管理体制。

南水北调工程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功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同时存在的特点,应进一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母法,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建设管理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理顺各方关系,加快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城市调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统一管理的进程,促进解决水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 第二,促进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及其计收办法,是水价改革的前提。对于那些引入水资源的地区来讲,对同一地区不同水源(主、客水,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执行统一水价;通过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提前消化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才能有效实施水价改革;将工程水价、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统筹安排,循序渐进,分步到位;制定用水定额,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第三,建立南水北调经济带专有的节水市场开发机制。节水是南水北调工程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

通过放开节水市场,量化用水效益,提高用水效率,需要积极进行水权有偿转让的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节水的领域配置。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类用水产品和设备。

6.谁知道南水北调的安置政策是什么

南水北调征迁安置政策问答 1、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省内征迁安置工作负总责。

有关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责任主体,领导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有关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完成本辖区征迁安置任务,及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市、县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任务与投资包干责任制。 2、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各级南水北调征迁安置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征迁安置各项工作,组织县编制实施计划,控制进度与投资,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有关县(市)的南水北调办公室是县(市)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落实征迁安置实施计划,完成承担的具体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征迁安置任务。 3、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二是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占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种安置方式,优先考虑本村农业安置。

4、对被拆迁农户如何进行安置? 答:(一)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2004年核查成果为基础,对被占压情况进行核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和被占压房屋户主制定恢复方案,签订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负责落实宅基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根据恢复方案和签订的恢复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占压房屋户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三)被占地农民需成建制异地安置且不出县的,由市南水北调办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异地安置实施方案(含生产安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抄省南水北调办备案。

拆迁农户的安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5、对被占地农民进行生产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安置方式有:本村农业安置、就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异地农业安置等方式,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按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

6、如何进行本村农业安置?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所留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满足被占地农民生产需要的,应当依法落实被占地农民生产用地,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本村农业安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国土、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7、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耕地资源或不足的,不能给被占地农民调剂土地时,可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什么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 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是对失地农民以养老保险方式对其进行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程序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参保对象,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地类如何划分?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分类系统和含义。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果园 、桑园、其他园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牧草地(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和其它农用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道路与供水、供电等其它公共事业用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河流水面(非国有河道部分)、湖泊水面、滩涂等。

10、永久占地土地勘测定界的主要内容? 答: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对拟用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勘界埋标,共同签字确认。 11、地类和权属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耕地与林地类别的划分,由县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现状和相关规划现场协商确定,遇有争议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土地权属有争议时,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7.南水北调占用地 河北 给农民补偿金每亩多少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具体规定,河北省还有一个《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二条均是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如果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按每亩1000元算的话,就是3万元,扣除其中对村集体的土地补偿(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6000元或1万元,对农民的补偿大概就是2万至2.4万无之间。再加上近1000元的青苗补偿。

河北省南水北调水源替代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