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命名有何特征

2021年04月22日11:25:01

1.税收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有以下些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系的财产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2、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是大部分国家取得。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的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谁我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或的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3.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反映的共同特征,这些特征不因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税收分配方式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分配的实现。

税收的强制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针对税收分配关系是以什么作为征收依据而言的,即税收是国家以政治权力作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分配。另一方面就是以税收的法律关系而言的,即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征税人必须依法征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无偿性是由社会公共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国家税收收入是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而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品具有共享性和外部性,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的。由于社会成员从公共品中获得的收益无法计量,因而不能采取等价交换的买卖方式,只能采取间接的税收形式。因为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不是以具体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为依据,而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也不是以具体分享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利益为前提。因此,就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具体关系而言,纳税人从公共品中分享的利益是无偿的,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也是无偿的。但从国家与全体纳税人的一般性利益关系来看,税收又具有整体有偿的特点。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的固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法一经公布实施,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二是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国家税款不能随意征收,征税对象和税款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在无偿性、强制性存在的前提下,税收只能按照事先规定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经济上都能接受的标准有限度地征收。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统一体。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了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强制性,因为税收的无偿性必须以税收的强制性作保障。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又决定了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人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

4.税收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税收法津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由税法确认和调整,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换言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经税法确认,就由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征纳关系就要受到税法的制约和调整,从而形成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一种收入分配关系,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职能。税收法律关系反映并决定于税收分配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当一种税收分配关系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而被新的税收关系所取代,必然引起旧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由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收法律关系便表现为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对等表现为非直接性。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分配既完全对等又表现出直接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税收执法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利主体,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

其实,税收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完全单向性的支配关系,即是说,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义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场合又可能转化为权利主体,不对等不是绝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人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表现出非直接性。

由此可见,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是既统一、又对立。统一是指纳税人为国家生财,征税人为国家聚财,国家以此从事各项建设,满足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全体国民所享有公共需要的利益。

在增加社会财富这一点上,征纳双方的目的是同一的。国家税收离不开创造税源的纳税人,而纳税人也离不开国家为其提供的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因而也离不开税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对立是指就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由于税收权利义务的对等或分配关系的非直接性和非明晰性,往往使一些纳税人认为税收是对其财产的强行掠夺,或认为税收是牺牲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来补偿社会整体利益,因而极易造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税收的强制性便成为税收征收与缴纳活动中的明显特征。

这是享受与付出、自觉与强制之间的二律背反。 正是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这种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性,致使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不同类型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一种是维系型的征纳关系。表现为纳税人明知难脱纳税的法律责任,又不愿损失自身利益,便抱着坐等收税的态度,被动服从税务征管。

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征税人的单纯征管思想。 第二种是冲突型的征纳关系。

突出表现为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征税行为抵触或者敌视。藐视税法,肆意偷税、逃税、骗税,甚至以暴力手段抗税,使税收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形成这种关系的原因,从纳税人方面看,主要是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个人私利作祟。从税务方面看,一是税务行政缺少应有的公开性,纳税人无从知晓税收政策法规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无从知晓所缴税款的去向用途,在未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和意义的情况下,纳税人“谈税色变”,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很强的逆反心理;二是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和滥施罚责等违纪违法行为引起纳税人不满,使征纳矛盾尖税化;三是一些税务人员把税法的强制性当作个人可以任意发挥的权威,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作风蛮横,武断粗暴,疏远了征纳双方的感情,恶化了税收征纳关系。

第三种是建设型的征纳关系。表现为税务机关文明征税,公开办税,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积极扶持,扩大税源。

纳税人树立起科学的税收观,以“我是纳税人”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守法纳税,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这种征纳关系具有规范协调的特点,即征纳流程通畅,征纳行为规范。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以税法为依据约束各自的行为,征纳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遵循规程,依法行事;在双方关系正常的基础上和睦相处,配合默契,步调一致,能从国家大局出发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建设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符合法制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良性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在税收法律约束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首先是体现特定分配关系的法律关系。与单纯的行政方法相比,法律方法能给税务管理带来效率。

但仅仅仰仗法律的权威,以某些刻板的模式和简单的方法来处理一切征纳关系则会妨碍效率。如果税务人员能够运用各自的公关艺术和人际关系技能,便会补偿这种被影响的效率。

税收征管实践中大量的事实证明,在尊重税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效率是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融洽程度成正比、与征纳双方之间的矛盾程度成反比的。税收法律规范作为处理税收征纳关系的基准,是对正式组织行为所规定的准则,但是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仅仅取决于税收法律。

5.什么是税收

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税收的特征有:(1)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税收的无偿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具体纳税人是无偿的,但对全体纳税人而言是有偿的;二是虽不能直接偿还,但还是要间接地偿还给纳税人。(2)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就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上的限度性。此外,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三大职能。

6.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①无偿、②单向、③连续等特点。

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命名有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