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

2021年04月22日15:30:02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2.国际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举行。核安全峰会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

2012年3月27日,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本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内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检查、核安全文化、情报安全、国际合作等11个领域,共提出了13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53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领导人或代表与会。

2014年3月24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将在荷兰举行。此次核安全峰会以“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为主题,53国领导人或代表,以及国际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2]会议通过《海牙公报》,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打击非法贩运、核分析鉴定、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等10余个领域,共提出6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

原发布者:qshe168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4.国际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举行。核安全峰会确认《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作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一项重要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的重要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作为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实物保护问题的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订案在加强全球安全方面的价值。

2012年3月27日,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在韩国首尔举行,本次峰会以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为主题。会议通过了《首尔公报》,内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检查、核安全文化、情报安全、国际合作等11个领域,共提出了13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53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领导人或代表与会。

2014年3月24日,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将在荷兰举行。此次核安全峰会以“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为主题,53国领导人或代表,以及国际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2]会议通过《海牙公报》,容涉及全球核安全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与核能安全、运输安全、打击非法贩运、核分析鉴定、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等10余个领域,共提出6项非约束力承诺或鼓励措施。

5.论述安全生产当中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六) 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事故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核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