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后废止的工商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22日17:15:00

1.中国有哪些法律是被彻底废止的呢

我只有这些,希望能帮到你

1991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13件)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1984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4年10月15日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1984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4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专利代理暂行条例(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199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令废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3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2.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

司法部在2009年,2002年,2001年,2000年分别废除了很多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中,2009年共废除12件,2002年共废除324件,2001年废除《律师资格考试办法》这1件,2000年共废除63件。 所以有很多文件都被司法部废止的,你要说清楚你需要的这三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全名。

否则很难查找。另外,如果是太早之前的文件,现在也未必能够查到。

我这边给你附上《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全文。 为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名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按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顺序组成。

未经司法部审查同意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社、所)”。

二、性质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核定。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三、成立条件 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八名以上专职人员。

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3.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四、经营范围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询问; 2.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担任法律顾问;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1.审批及登记 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首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正式批文应通知申报单位并报司法部备案。申请成立全国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须报司法部审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申请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后,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申请成立和申请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均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②申请报告;③章程;④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⑤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⑥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⑦其它必要的文件。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要求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终止,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于税务、债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或终止,均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2.管理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并按规定分别交纳管理费和登记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成员(包括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成员)受本机构的指派从事咨询活动时,一律不得使用律师名义,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律师的各种权利。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兼职人员。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按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原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

3.处罚 对于违反以下规定之①、②、③、④项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撤销机构的处分;对于违反以下规定之①、②、⑤、⑥项的,由工商行政机关根据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扣缴、撤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①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开业的; ②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③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的; ④因不称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的; ⑥违反其他登记管理法规的; 六、经费管理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暂按照《律师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营业所得,应依法纳税,其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设立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基金等。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离、退休人员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个人收入,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

3.2021年废除的法律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被民法典取代)。

《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886名代表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于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是1949年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

民法典无所不包,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商品交易,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 2014年10月,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这次编纂沿着常委会法工委在2015年3月提出的“两步走”思路进行,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为民法典。 其中《民法总则》在2017年出台,完成了第一步;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打包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随后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有的进行了三审,此后,《民法总则》与分编草案一同形成完整民法典草案,于5月22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受百年难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法典问世比原计划晚了两个半月,但并未脱离2020年完成立法的时间表。民法典回应疫情,在监护制度、财产征用、物业责任、国家订货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罚款依据那条法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公务员法》明令废止了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废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废止的;二是新 法的实施同时旧法自然废止的;三是上位法调整及有新规定的,下位法与 其相抵触的内容自动失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越来越多 地采用第一种方式废止法律。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 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处的“同时废止”,是指自2006 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施行的这一时间即行废止。

6.2018年最新劳动法

一、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

2018后废止的工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