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知识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73分)
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得低于(C )。
A.10% B.15% C.20% D.25%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按体积计算二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 C )。
A.0.1% B.0.3% C.0.5% D.0.7%
3.>;井下每一个工作地点,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都不得少于(B )。
A.2M3 B.4M3 C.5M3 D.6M3
4.>;掘进巷道时,局部通风方式有两种,即(A )通风和混合通风。
A.压入式 B.抽出式 C.压一抽式 D.抽一压式
5.>;巷道掘进使用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必须要符合( A )等级。
A.瓦斯矿井 B.一氧化碳 C.煤尘、矿尘 D.前三个答案都不是。
6.>;无烟煤分为无烟煤一号,无烟煤二号(D)三个品种。
A.焦煤 B.肥煤 C.长焰煤 D.无烟煤三号
7.>;煤层倾角在( B )度之间称缓倾斜煤层。
A.6-20 B.8-25 C.10-25 D.10-35
8.>;准备巷道是指为准备采区而掘进的主要巷道,例如( B )是属于准备巷道。
A.井底车场 B.采区车场 C.开切眼 D.工作面运输巷
9.>;巷道断面中,煤占( B )及以上的巷道称作煤巷。
A.5/6 B.4/5 C.3/4 D.2/3
10.>;煤的普氏系数数值为( A )
A.f=1~2 B.f=3~4 C.f=4~5 D.f=5~6
11.>;周边眼应布置在设计轮廊线上,但为便于打眼,通常向外或向上倾斜一定角度,倾斜角又叫外甩角,根据炮眼深度来调整一般为(C )。
A.1°~3° B.2°~4° C.3°~5° D.4°~6°(B、1、X)
12.>;为了防止带炮现象的发生,相邻两级毫秒雷管间隔时间不得超过(C )。
A.7ms B.8ms C.5ms D.6ms(B、2、X)
13.>;掏槽的好坏决定全断面的爆破效果,因此掏槽眼比一般的炮眼深( B )mm。
A.100~200 B.200~300 C.300~400 D.400~500
1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 B )米不得装药,放炮。
A.0.5 B.0.6 C.0.7 D.0.8
15.>;处理瞎炮一般采用爆破法,在距离瞎炮至少( A )米处另打一个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A.0.3 B.0.5 C.0.7 D.0.9
16.>;在使用拱形支架的巷道中,当顶底或两邦移近量达到或超过( D )mm时,就不宜再用拱形可缩性金属支架,而应选用封闭型支架。
A.700 B.800 C.900 D.1000
17.>;只喷混凝土是指在围岩稳定,地压不大而岩石表面易于风化的巷道中仅喷射( C )mm混凝土的支护方法。
A.10~30 B.20~40 C.30~50 D.40~60
18.>;巷道支护钢材的延伸率一般不应低于( C )。
A.14% B.15% C.16% D.17%
19.>;放炮前加固工作(B )m以内的支架是防止掘进冒顶采取的措施之一。
A.5 B.10 C.15 D.20
20.>;台阶工作面施工法,是将掘进工作面分成二到三个分层,每一分层的高度以( C )米为宜。
A.1~1.5 B.1.5~2.0 C.1.8~2.5 D.2.0~2.7
21.>;两侧导硐施工法适用于稳定性较差的松、软岩层,掘进宽和高都大于(C )米的
2.矿山安全知识解答题(试分析该事故原因及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是大家公认的高危行业,作业环境艰苦,发生伤亡事故的几率要比其他工作高出许多,虽然国家已经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矿山企业也为此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不断完善和优化作业环境条件,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推行规范化、标准化作业,但近年来矿山伤亡事故依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究其原因,有经济利益驱动,更多的是投入不够,设施不全,人员素质低下和"三违"所致。
一、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特点 危害性。事故的发生都将在人、财、物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同时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家庭的幸福也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了解了这一特点,将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社会责任感和安全经济责任感。 危险性(即前兆性)。
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存在不安全状态,即事故隐患。认识这一点,我们可防止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及早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重复性。即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复的特点。
掌握了这一特点,对正确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要求人们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规律性。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事故统计资料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为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提供有力的依据。 可预防性。
任何事故只要我们正确及时地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这一点,为坚定信念,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具有促进作用。
二、矿山伤亡事故的类别 矿山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原因分析见图。 三、矿山常见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 冒顶片帮 矿山的顶板岩体冒落事故,依其冒顶片帮的范围和伤亡人数,一般可分为大冒顶、局部冒顶、松石冒落三种。
大冒顶通常发生在属沉岩矿种开采的矿山,冶金矿山较少发生。局部冒顶和松石冒落,并统称冒顶事故。
这类冒顶事故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在顶板比较破碎的工作面;在岩层层理、节理、断层比较发育易离层的工作面;在矿井、超深矿井、爆破通风后排除工作不当的工作面。 冒顶事故的发生,一般与矿山地质条件、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按事故分类统计资料,属于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因占45.6%,属于物质技术方面的原因占44.2%,属于冒险作业等因素引起的事故仅占10.2%。 (一)生产组织管理方面 1.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 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是引发冒顶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2.顶板支护方法不合理 采场工作面或大断面掘进,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是导致冒顶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当工作面附近的顶板岩石比较破碎,构造比较发育时,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极易燃易爆造成顶板突然冒顶或片帮,引发事故。
3.浮石处理不当 巷道内松石冒落多半发生在距工作面10米以内,采场内松石冒落多半发生在采场顶板并不太高的情况下。 浮石处理不当,排除工技术不熟练,检查不周,疏忽大意甚至没有检查,是造成冒顶伤亡事故的原因之一。
浮石处理不当所引起的伤亡事故,大多是由于浮石处理前对工作面顶帮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以及浮石处理时站立的位置不当和排除工的技术不熟练等造成的。 4.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在矿井内工作时,由于没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而使冒顶事故扩大化的事例常有发生。
5.人员管理跟不上 一是井下使用的新工人多,对井下作业环境不了解,又缺少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新老交替衔接不上,不能及时有效地"敲帮问顶"而引发事故。 二是井下管理人员对顶板管理不重视,没有行之有效的顶板管理办法和监督约束机制,以致顶板管理松懈,无人员伤亡的小冒顶事故不断,有人员伤亡的冒顶事故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及时调整采矿工艺,保证合理的暴露空间和回采顺序,有效控制地压。 要加强矿井地质工作和采矿方法的实验研究,对原设计的采矿方法不断进行改进,找出适合本矿山不同地质条件下的高效安全的采矿方法,加大采矿强度,及时处理采空区。
要控制好采场顶板的稳定性,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开采顺序,因此要合理确定相邻两组矿脉的回采顺序;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严格控制采场暴露面积和采空区高度等技术指标,使采场在地压稳定期间采完。 2.要加强顶板的检查、观测和处理,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顶板松石冒落往往是造成人员受伤的重要原因。
对顶板松石的检查与处理,是一项经常性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固定专人按规定的制度工作,才能确保顶板安全生产,防止松石冒落顶板事故发生。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采场,在技术、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科学方法观测顶板。
目前国内较经济简便的观测手段有光应力计、地音仪及岩移观测等。要观测摸索不同岩石岩移的规律,科学地掌握顶板情况。
对已发现的不稳定工作顶板,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如喷锚支护等)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3.科学合理地布置。
3.煤矿安全知识三百题
2011年1月25日,由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