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消毒餐饮具安全知识(餐饮具集中消毒应符合哪些要求)

2021年06月03日11:29:52

1.餐饮具集中消毒应符合哪些要求

餐饮具直接接触食品,其安全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餐饮具集中消毒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为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本条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用水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是指为餐饮场所提供成套餐具(茶杯、酒杯、饭碗、汤碗、汤勺、餐碟、味碟、筷子、筷架、湿巾等),经过大型专业的流水线机械设备高温高压反复清洗消毒、红外线杀菌、高温烘干,再通过全自动包装机成套塑封包装后,装箱对餐饮企业配送上门。

或是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的餐饮具集中回收,按照严格的消毒工序再次清洗消毒包装后循环使用。由于其具有省时省力、价格适中、消毒效果可靠等集约化消毒的优点,对提高餐饮具卫生质量,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为确保餐饮食品安全,应当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必须与其消毒能力相适应。 同时规定所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用水应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二)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饮具进行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所消毒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应当附上消毒合格证明才能出厂。

(三)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必须在出厂的餐饮具最小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必须在出厂的餐饮具最小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曰期以及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让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法履行产品追溯的法律义务。

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和一般区

清洁生产区包括:易腐性、即食半成品(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内包装前的存放场所;即食产品的内包装室和无菌包装区。

准清洁生产区包括:加工调理场所;杀菌处理场所(采用开放式设备者);内包装材料的准备间;缓冲室;非易腐败即食性成品的内包装室。 一般生产区: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所;空瓶(罐)整列场所;杀菌处理场所(采用密闭设备及管路输送者;外包装室;成品仓库。

清洁区一般是消毒处理区及消毒以后包装区域的产品,准清洁区一般是清洗完毕但没有消毒的处理区域,一般作业区就是清洗之前初加工区域。

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清洁区和一般区包括哪些内容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文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目 的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时 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对 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目录1卫办监督发〔2010〕82号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1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处 张 利联系电话: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doc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编辑(试 行)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略)[1]。

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略)

5.餐具消毒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餐具消毒的注意事项如下:(1) 热力消毒是较为有效的消毒方案,凡有条件采用热力消毒者,要采用热力消毒。

(2) 采用蒸汽消毒或药物消毒时,餐具要全部浸没在水中,否则可能造成消毒不充分。(3) 餐具在消毒前须彻底洗净,要选取水质符合国家要求的水进行清洗,并且要用清水认 真冲洗残留在餐具上的洗涤剂。

(4) 采用药物消毒时,要选用杀菌谱广,消毒效果好的消毒剂。(5) 采用药物消毒餐具时,一定要在药物配制浓度,餐具浸泡时间以及消毒更换三个方面, 严格按规定办理。

(6) 使用化学品消毒时,要先把旧的消毒液彻底排干,洗净消毒池后,再配制新的消毒液, 以免细菌产生耐药性。 (7) 氯制剂消毒剂对金属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尽量不要用氯制剂消毒剂对金属餐具进行消毒。

(8) 餐具消毒后,不要用抹布重新抹过,不要暴露在空气中摆放,应即刻放在清洁、密封的 容器内贮存,以免餐具被重新污染。注意消毒人员的个人卫生,消毒人员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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