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征收补偿有哪些新增项目

2021年09月06日15:48:06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一是征收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重大疾病补助费、困难家庭补助费,并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二是货币安置奖励费,其中住宅房屋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在此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对于非住宅房屋,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是非住宅房屋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四是其他搬迁、签约奖励项目,《规定》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住宅房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延伸知识】为何新增货币安置奖励费
减轻安置房建设压力、提高搬迁积极性
考虑到目前南京的房地产市场实际状况,同时也为了减轻主城区安置房的建设压力,在征求相关意见后,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此次新增了“货币安置奖励费”这一项。其中住宅房屋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被征收人的搬迁积极性,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对于非住宅房屋,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法律依据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按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