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可以对抗在前的债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知道,质押属于担保物权里面的质权和抵押权,同时担保物权跟债权相比,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质押也应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对抗在前的债权,有权优先受偿。
【相关延伸】
问:质押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答:存在以下情形的,质押消失: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相关延伸】
问:质押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答:存在以下情形的,质押消失: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