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应当根据租赁物进行确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应当根据租赁物进行确定,租赁物的经营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进行审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无需进行审批。
【相关延伸】
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相关延伸】
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