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证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交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身份证证件和材料。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等待离婚冷静期30日;30日届满后,双方在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交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身份证证件和材料。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等待离婚冷静期30日;30日届满后,双方在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