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风险提示: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风险提示: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