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2、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3、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2、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3、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