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父母抚养孩子期限是到子女18周岁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是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以上三种情况,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以上三种情况,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2)尚在校就读的;
-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