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