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并存。结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利息,则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都是就高并择一适用的。原则上在起诉时无论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利息,在法院判决时通常是按照利息标准予以支持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标准,即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