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先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并且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先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并且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