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是由鉴定机构与申请人协商定价,采取政府定价与鉴定机构自主定价原则。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定。
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北京地区的医疗鉴定案件仅鉴定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收费一般在20000元左右。如果还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费用会再按项收费,一般鉴定机构会在办公地点或网上公示。各个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关收费管理办法。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指定。
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北京地区的医疗鉴定案件仅鉴定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收费一般在20000元左右。如果还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费用会再按项收费,一般鉴定机构会在办公地点或网上公示。各个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关收费管理办法。
- 法律依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司办通〔2017〕22号 一、 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截至目前,仍有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请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 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费形式主要采取按项目收费的形式,对单个鉴定项目设置最高限额。研究规范设置收费标准“下浮浮动幅度”,避免鉴定机构之间的压价恶性竞争,促进鉴定行业有序发展。 三、 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司鉴[2017]4号)要求,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工作力度。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作出安排部署。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京发改规〔2016〕11号;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2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