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可以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到检察院查阅、复制卷宗,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核实卷宗的相关内容。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可以查阅、复制卷宗。辩护人阅卷后,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将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摘抄,以便更好地确定辩护方案。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