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通知其他股东,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开会、协商、确定。
所谓“同意”,是指在同等转让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内涵十分丰富,需要避免容易发生争议的相关情形,比如附加条件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原则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一致,区分上市与非上市,并且考虑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股东数量较多、股份比较分散等原因,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要更加注重程序规定和实质影响,才能达到较好的收并购目的。
如有其他疑问,可联系本律师团队详谈,谢谢。
所谓“同意”,是指在同等转让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内涵十分丰富,需要避免容易发生争议的相关情形,比如附加条件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原则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一致,区分上市与非上市,并且考虑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股东数量较多、股份比较分散等原因,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要更加注重程序规定和实质影响,才能达到较好的收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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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涉及条款众多,仅列一条,可联系本律师询问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