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民法典》为股权重复质押留有创设空间,但在实操层面,能否办理股权重复质押取决于地方规定和地方工商部门的操作实践。
对于天津、山东、湖南等已经出台规定不允许股权重复质押的地方,无法办理股权重复质押登记。对于尚未出台明确规定的地方,建议提前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确认是否可以办理股权重复质押登记。
对于天津、山东、湖南等已经出台规定不允许股权重复质押的地方,无法办理股权重复质押登记。对于尚未出台明确规定的地方,建议提前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确认是否可以办理股权重复质押登记。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2、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 3、《山东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用于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 (五)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 4、《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