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上述任一行为均构成犯罪,按该行为定罪,实施上述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假币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的,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行为对象是否针对同一批假币;第二,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囊括的行为。针对上述两点,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情况:1.针对同一批次假币实施选择性罪名的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不数罪并罚;2.针对同一批次假币实施未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3.针对不同批次假币实施选择性罪名的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数额累计计算,不数罪并罚;4.针对不同批次假币实施未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的,数罪并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