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9]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市城乡建委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1、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3、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和外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4、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6、其他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之前完成。
三、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编制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核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监理招标。
六、招标单位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七、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准,已办理工程报建登记;
2、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已基本能满足编制监理投标文件需要。
八、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具有资质的3个以上(含3个)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3、对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有特殊专业性和技术要求的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协商议标。参加议标的监理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个。
九、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1、成立监理招标小组;
2、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招标申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6、向审核后入选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
7、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8、编制评标办法并报市城乡建委审定;
9、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10、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1、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中标通知书;
12、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十、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
4、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5、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6、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7、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地点;
8、投标须知;
9、其它有关事项。
十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招标、评标。
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或补充,如确需变更或补充,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十三、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允许在杭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文件;
2、投标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简历;
4、检测设备一览表;
5、近年来主要的工程监理业绩。
十四、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
十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综合说明;
2、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
3、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受过哪一级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4、总监(驻地)的个人简历,总监(驻地)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检测设备一览表;
6、近二年来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及测算依据。
十六、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更正补充(密封、盖章)。
十七、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
十九、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人员担任。
二十、开标应当在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必要时,评标小组可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可作出澄清和确认。
二十一、评标小组应对项目的驻地总监进行面试。
二十二、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二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袋未按规定密封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印鉴(附委托证明);
3、投标文件未按期送达;
4、投标单位或驻地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
5、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90%。
6、监理单位与业主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有股份等经济利益关系。
二十四、当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不含3个),应重新招标。投标无效的单位无资格再对该工程投标。
二十五、评标、定标采用无记名评分的办法。
1、分值分配:
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10-20分
人员素质:
驻地总监人选 15-20分
专业配套 10分
职称、年龄配套 15分
上岗证 15分
监理费 5-10分
监理检测设备 5-10分
监理业绩 10-20分
其它 0-5分
总分值以100分计。
2、评分办法:
评标小组成员可按照综合评议和评标计分办法进行评标,采用计分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应按规定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各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3、得分最高者中标。
二十六、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二十七、定标后,评标小组成员应在评标结果上签字。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的1天内将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单位并退还保证金,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给予1000元以上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的21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一份副本备案。
二十八、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十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9]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市城乡建委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1、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3、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和外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4、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6、其他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之前完成。
三、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编制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核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监理招标。
六、招标单位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七、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准,已办理工程报建登记;
2、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已基本能满足编制监理投标文件需要。
八、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具有资质的3个以上(含3个)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3、对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有特殊专业性和技术要求的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协商议标。参加议标的监理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个。
九、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1、成立监理招标小组;
2、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招标申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6、向审核后入选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
7、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8、编制评标办法并报市城乡建委审定;
9、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10、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1、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中标通知书;
12、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十、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
4、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5、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6、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7、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地点;
8、投标须知;
9、其它有关事项。
十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招标、评标。
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或补充,如确需变更或补充,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十三、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允许在杭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文件;
2、投标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简历;
4、检测设备一览表;
5、近年来主要的工程监理业绩。
十四、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
十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综合说明;
2、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
3、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受过哪一级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4、总监(驻地)的个人简历,总监(驻地)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检测设备一览表;
6、近二年来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及测算依据。
十六、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更正补充(密封、盖章)。
十七、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
十九、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人员担任。
二十、开标应当在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必要时,评标小组可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可作出澄清和确认。
二十一、评标小组应对项目的驻地总监进行面试。
二十二、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二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袋未按规定密封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印鉴(附委托证明);
3、投标文件未按期送达;
4、投标单位或驻地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
5、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90%。
6、监理单位与业主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有股份等经济利益关系。
二十四、当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不含3个),应重新招标。投标无效的单位无资格再对该工程投标。
二十五、评标、定标采用无记名评分的办法。
1、分值分配:
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10-20分
人员素质:
驻地总监人选 15-20分
专业配套 10分
职称、年龄配套 15分
上岗证 15分
监理费 5-10分
监理检测设备 5-10分
监理业绩 10-20分
其它 0-5分
总分值以100分计。
2、评分办法:
评标小组成员可按照综合评议和评标计分办法进行评标,采用计分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应按规定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各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3、得分最高者中标。
二十六、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二十七、定标后,评标小组成员应在评标结果上签字。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的1天内将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单位并退还保证金,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给予1000元以上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的21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一份副本备案。
二十八、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十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