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一、法定责任
股东如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让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是指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如果是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则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股东如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用再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二、约定责任
如果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有约定,比如说交割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或者原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那么原股东仍有可能需要继续为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则不用。
一、法定责任
股东如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让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是指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如果是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则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股东如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则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用再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二、约定责任
如果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有约定,比如说交割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或者原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那么原股东仍有可能需要继续为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则不用。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