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2022年06月09日11:48:06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
1、领养人具备领养条件;
2、领养人联系当地福利院,告知福利院对被领养孩子的要求,找到合适的孩子。
3、领养人与福利院签订领养协议;
4、去民政局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则只有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入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