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备盈利目的。
本罪“赌场”的范围包括:开设的赌场可以是临时性的赌场,也可以是长期性的赌场。开设的赌场可以是实体赌场,也可以设网络赌场。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接收投注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备盈利目的。
本罪“赌场”的范围包括:开设的赌场可以是临时性的赌场,也可以是长期性的赌场。开设的赌场可以是实体赌场,也可以设网络赌场。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接收投注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