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规定,对违反的司机处罚款50元、驾驶证扣2分的处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