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的形式: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
2、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
3、口头形式;
4、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
2、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
3、口头形式;
4、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