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债权转让的效力:
1、对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1、对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