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三)税收滞纳金;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六)赞助支出;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