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后不来上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休完法定产假后,应当按时去用人单位进行工作,逾期未去上班,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存在正当理由不去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事假处理,事情结束后,再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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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女职工生育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一胎的,应当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应当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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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一胎的,应当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应当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