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
地址:桐城南路330号。
电话:0551-66269300。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
地址:四川路烟墩路交口。
电话:0551-66269900。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大队。
地址:芙蓉路金寨路交口以西150米。
电话:0551-66269000。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
地址:裕溪路郎溪路东150米。
电话:0551-66269222。
5、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
地址:芜合高速。
电话:0551-82357298。
6、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七大队。
地址:机场高速。
电话:0551-66269777。
7、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地址:阜阳北路。
电话:0551-66269333。
8、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地址:吴山镇。
电话:0551-66269444。
9、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
地址:京台高速。
电话:0551-66269555。
10、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地址:京台高速方兴大道道口。
电话:0551-63675122。
1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
地址:望江西路996号。
电话:0551-66269700。
1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巡一大队。
地址:习友路翡翠路交口以西200米。
电话:0551-66269800。
1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
地址:佛掌路39号。
电话:0551-66269600。
1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
地址:北二环与颍上路交口西侧约200米。
电话:0551-65688506。
15、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295号。
电话:0551-66269200。
16、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
地址:铜陵北路北二环交口。
电话:0551-66269500。
17、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
地址:合肥市合裕路511号。
电话:0551-66269100。
18、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与紫石路交口。
电话:96598。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地址:桐城南路330号。
电话:0551-66269300。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
地址:四川路烟墩路交口。
电话:0551-66269900。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大队。
地址:芙蓉路金寨路交口以西150米。
电话:0551-66269000。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
地址:裕溪路郎溪路东150米。
电话:0551-66269222。
5、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
地址:芜合高速。
电话:0551-82357298。
6、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七大队。
地址:机场高速。
电话:0551-66269777。
7、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地址:阜阳北路。
电话:0551-66269333。
8、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地址:吴山镇。
电话:0551-66269444。
9、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
地址:京台高速。
电话:0551-66269555。
10、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
地址:京台高速方兴大道道口。
电话:0551-63675122。
1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
地址:望江西路996号。
电话:0551-66269700。
1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巡一大队。
地址:习友路翡翠路交口以西200米。
电话:0551-66269800。
1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
地址:佛掌路39号。
电话:0551-66269600。
1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
地址:北二环与颍上路交口西侧约200米。
电话:0551-65688506。
15、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295号。
电话:0551-66269200。
16、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
地址:铜陵北路北二环交口。
电话:0551-66269500。
17、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
地址:合肥市合裕路511号。
电话:0551-66269100。
18、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与紫石路交口。
电话: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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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