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变更,但要必须符合一定的变更程序才可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举办者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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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擅自变更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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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