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2)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请求权;
(3)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
(4)物权担保债权;
(5)工资等劳动债权;
(6)所欠税款及部分劳动债权;
(7)普通债权。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延伸知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优先于物权,所以房地产破产清算偿还顺序应当以债务优先,其次才是其他费用。由于房地产公司涉及的利益群体庞大,所以其破产清算也是较普通公司复杂而繁琐得多。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2)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人请求权;
(3)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
(4)物权担保债权;
(5)工资等劳动债权;
(6)所欠税款及部分劳动债权;
(7)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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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