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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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