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种情况没有数额要求。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①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③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④其他严重的情节。
5.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在5百万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①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③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④其他严重的情节。
5.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在5百万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