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理以第一审普通程序为基础。具体包括:
1.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法院审查管辖、被告人身份、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并视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退回检察院或决定审理。
2.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
3.开庭与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到庭,开展证据质证。
4.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并由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庭审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案件,并最后作出判决并宣告。
1.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法院审查管辖、被告人身份、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并视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退回检察院或决定审理。
2.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
3.开庭与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到庭,开展证据质证。
4.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并由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庭审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案件,并最后作出判决并宣告。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 (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 (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对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本解释第十八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 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