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许可是指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普通许可的特征是:(1)对相对人(被许可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2)在许可多少上通常没有数量控制。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 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