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收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按8成发放。上海女职工产假最长可以休158天,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