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无房本之房屋不可用于抵押。依照我国法规,以下物品可作为抵押:(1)所有房屋及地上定着物;(2)所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3)有权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者;(4)有权处置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者;(5)有权处置承包并经过发包方许可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者;以及(6)依法允许抵押的其他财物。抵押人得同时抵押上述各项。然而,以下物品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3)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6)依法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