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形的下,企业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024年05月30日18:34:55

(一)因无法抵抗的力而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
然而,并非所有无法抵抗的力出现的时皆可解除合同,须得该等力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方可解约。
(二)与主要债务的履行息息相关者,亦可细分为两类情形:
1. 预见性违约。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已明确表示或透过其自身行为揭示出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2. 延迟履行。
谓合同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的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妥善履行。
(三)合同目的难以为继。
即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的前向对方发出通知。
(五)在非由双方过错所致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亦可提出解除合同。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未自动享有解除权,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后方能解除合同。
裁决权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同时,必须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方可提出解除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的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