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间财产的分类范畴主要涵盖了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有的财产、及夫妻分别享有的财产等多个方面。首先,对于夫妻能对其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他们结婚前就拥有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确立为全部共享、各自独立或部分共享、部分独立的所有权形式。若夫妻未对此有所约定或无法明确约定,则应适用《民法典》婚姻篇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该类财产的使用方式,即是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度还是个人财产制度。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应纳入此范围内;(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最后,以下几类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