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遭受强制拆除的举后,倘若选择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其诉讼期限应为六个月的时间。若涉及物理性的不动产物权争议,则该类诉讼从相关行政行为做出的日起计,超过二十年后便不再受理。法律依循: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如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则须于知晓或理应知悉行政行为构成的日起的六个月以内提出申请。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关于非法强制拆除的维权途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面临非法侵害的威胁之际,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同时保留好送达回执。2. 在遭受侵害的时,应立即寻求警方的援助。3. 在遭受侵害之后,有权要求立案进行调查,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4. 在适当的时机,可向法院提出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关于强拆拆迁诉讼时效的具体时限以及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请参阅上述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