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方未履行订约义务,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而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签订该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双倍定金。若因第三方不可抗力等非甲乙双方可控制因素,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成立,甲方有义务将定金原数奉还乙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