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居住权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该项权利即刻终止。对于已签定居住权合约的夫妇而言,即便离婚也不会对居住权产生任何影响,房屋所有者亦不得以此为由废除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涵盖以下要素: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住址;2. 住宅地址;3. 居住条件与需求;4. 居住权期限;5. 纠纷处理方式等。除非事先声明,否则居住权属于无偿性质。在申请居住权登记后,该权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居住权不可转让或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用于租赁,但如有特殊约定则例外。当居住权期限结束或权利人离世,该项权利随之消失。在权利消失后,应立即进行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