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数年后,可否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2024年06月06日08:33:34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已分居多年还是刚刚开始,您均有权提出离婚诉求;
然而,对于以分居为前提而请求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判定不得离婚后,若双方再度经由分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提交离婚申请,这是法院予以批准的必要条件。
简单来说,仅有分居并不足以成为法定的离婚原因,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分居才有可能导致离婚。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也会询问相关情况。
如果确认当事人确实属于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立即给予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最后,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尽管他们愿意离婚,但却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将会对起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要求,则会做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审理,否则将会退还起诉人的文件及资料,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在撰写离婚协议时,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协议中必须明确表达出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其次,协议中还需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此外,关于夫妻双方的债权以及债务如何处理,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或处理方式,这些也都应该在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