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如何妥善处理?

2024年06月08日18:34:25

1、倘若在解决问题时,我们选择不诉诸于诉讼程序,而是借助当事人双方的亲朋好友、所在企业、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行妥善调解。
众所周知,调解作为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且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一直备受重视。
2、然而,如果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其中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或者尽管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关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方面仍然存在分歧,那么此时就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而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