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操作流程

2024年06月12日18:37:40

(1)取保候审申请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书面向公检法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决定期公检法三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书后7日内作出不予批准或允许的回复,对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被取保者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若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则不予批准。
(3)取保候审执行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需向被取保者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如被取保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归还,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