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承担责任者的范围,可将法律义务划分为绝对与相对两类;针对相应主体的范围,则区分为绝对权责及相对权责。绝对权利和义务,也即对世权与对世务,指的是适用于不特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绝对权利对应不确定的义务方;而绝对义务则与不确定的权利方相伴。相对权利义务,或谓对人权与对人事,则是针对特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方;相对义务则与特定的权利方相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