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特别声明,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皆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妇需依出资比例分割。如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认定为赠予,属于共同共有。具体分割方式可协商决定。若夫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的价值和所有权有争议,法院会依据如下原则处理:(1) 若双方都主张拥有该房产并愿意竞价获得,应予以批准;(2) 若一方主张拥有该房产,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获胜者需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3) 若双方均不主张拥有该房产,法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款项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