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道口设有直行与左转指示灯,允许掉头,但应确保不影响其它车辆及行人人流的畅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机动车在未设禁止掉头或左转弯标识、标线的地段可进行掉头操作,但需保证不妨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